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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3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次修与重庆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次修,重庆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3496号之一原告:张次修,女,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66号。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科、张文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次修与被告重庆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次修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次修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次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张次修承担。审判员  唐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