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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蔡国华与易正良、谭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华,易正良,谭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民初238号原告蔡国华,居民。被告易正良,居民。被告谭玉云,居民。原告蔡国华与被告易正良、谭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国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国华诉称,二被告以经商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3年10月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利率2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由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易正良、谭玉云未予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易正良与被告谭玉云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9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蔡国华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归还期三个月,借款人谭玉云、易正良,2013年10月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予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蔡国华与被告易正良、谭玉云借贷关系明确,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因此形成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二被告理应按约及时清偿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请求,属正常处分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易正良、谭玉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蔡国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易正良、谭玉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