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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江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2民初580号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乐至县天池镇民乐路。法定代表人倪祖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杰,系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平,男,生于1978年6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乐至县绿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汉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