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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89吕跃祥开设赌场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跃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云2503刑初89号 公诉机关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跃祥,男,1975年11月23日生于云南省蒙自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现住蒙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智超,云南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公诉刑诉(201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跃祥犯开设堵场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谭某、杨某,被告人吕跃祥及其辩护人黄智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被告人吕跃祥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其承租的蒙自市兴隆路52号隔壁三楼301室内摆设15台牌机,并先后雇佣倪某、彭某负责给牌机上分、销分等工作,为田某等人提供赌博场所。直到同年12月23日1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牌机15台,查获违法所得1700元,赌资2100元。经鉴定,查获的15台牌机均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属于赌博机型。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跃祥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彭某、田某、倪某、张某、李某、候某,4、高某2、刘某、王某的证言、现场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及鉴定资质通知、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转账交易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随案移交清单、被告人吕跃祥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跃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跃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跃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交的涉案赃款17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舒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