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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杨某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1713号原告贺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