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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弋广生,罗雪敏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弋广生,罗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住所地汕头市中山路148号101-104,组织机构代码19278428-3。法定代表人纪贵忠,主任。被执行人弋广生,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罗雪敏,女,汉族,1966年4月22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弋广生、罗雪敏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三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雪敏名下的位于房产。二、被执行人罗雪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罗雪敏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罗雪敏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伟斌执行员  林冬平执行员  袁俊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学通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