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邵占海等与邵占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占海,邵占水,邵占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1民初1545号原告邵占海,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原告邵占水,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占祥,男,1955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邵占海、邵占水与被告邵占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国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占海、邵占水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杰,被告邵占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占海、邵占水诉称:原被告父母祖居本区×镇×村,先后于1993年、2001年去世。生前育有四子二女,在该村有住宅三处。二老去世前主持分家,被告及次子邵占峰各分得一处宅院,二原告共同拥有老宅院,并当即履行。现被告长期占用老宅院,经协商仍不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老宅腾退返还给二原告。被告邵占祥辩称:首先,我父母在世时并未主持过分家。该本案诉争的房屋时,二原告还小。原告说有分家单,应当向法庭提交;其次,二原告总是争本案诉争的房屋,我就在其他地方申请了新的门牌号,我现在已经不是诉争宅院的户主了,被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经审理查明:原告邵占海、邵占水与被告邵占祥系兄弟关系,三人的父亲邵守路、母亲张书英共育有六名子女,长女邵占芬、次女邵占敏、长子邵占祥、次子邵占峰、三子邵占海、四子邵占水。邵守路于1993年去世,张书英于2001年去世。2010年11月12日,邵占祥、邵占峰、邵占海以及邵占水共同签订房产确认协议,该协议载明:父母在×村共留下三套宅院,已于1985年父亲在世时进行分家,由于大哥邵占祥、二哥邵占峰把分家单遗失,为了不给后代留啰嗦,经兄弟四人协商,房产重新确认如下:1、大哥邵占祥,其房产是学校后头那四间房(韩文斌家房边);2、二哥邵占峰,其房产是汤俊平家前头那四间房;3、老宅(邵占奎家房后)属于老三邵占海、老四邵占水的共同房产。协议中的老宅即为本案诉争的房屋,现长期被邵占祥占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产确认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本案中,邵占祥、邵占峰、邵占海与邵占水虽然已经签订有房产确认协议,但是尚不能认定房产的物权已经发生转移。在物权尚未确认的情况下,邵占海、邵占水要求邵占祥返还涉诉房屋,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占海、邵占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邵占海、邵占水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