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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嵊州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321-1号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法定代表人:屠昌进,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法定代表人:张颂军,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蜀军,系执行董事。嵊州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绍仲字第3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嵊州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徽友禾纺织有限公司、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需评估、拍卖;处置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绍仲字第37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纪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