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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571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安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杨某某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