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7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571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安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杨某某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