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4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蒋忠杰与钱军、陈彩琴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忠杰,钱军,陈彩琴,钱同财,王凤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4882号原告蒋忠杰。被告钱军。被告陈彩琴,女,1971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钱同财。被告王凤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忠杰与被告钱军、陈彩琴、钱同财、王凤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钱军、陈彩琴、钱同财、王凤仙不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蔡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