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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宜昌市西陵区锐景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区锐景电脑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16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西陵区锐景电脑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赵晶,经营场所宜昌市西陵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西陵区锐景电脑经营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将请求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以被告宜昌市西陵区锐景电脑经营部送达地址不详为由,于2016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乾华审判员  黄孝平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