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8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8民初859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兴旺,重庆市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廖子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在福建省南安市务工时相识恋爱,之后同居生活,2010年1月18日生育一子,取名胡某甲。2011年9月在福建省南安市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同年12月26日被告将户口迁到重庆市巫溪县下堡镇金狮村原告董某某一起。2013年正月原、被告一起到福建省南安市务工,期间原告得病,被告在原告生病期间,对原告不闻不问,夫妻感情逐渐冷淡,原告于同年9月带孩子回老家生活,自此被告就没有回过家,对孩子也不尽抚养义务,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间已无夫妻感情可言,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胡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抚养费4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且一次性给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黄某某对原告主张的原、被告相识、生子、办理《结婚证》及3013年9月起分居生活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离婚和婚生子胡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给抚养费无异议,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抚养费400元过高,被告虽有工作但工资不高,只能每月给200元。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抚养费每月400元还是200元,是分期给付还是一次性给付问题,本院查明:原、被告系农业户口,无固定收入,靠农业收入和务工收入维持生活。原、被告住所地重庆市201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505元;重庆市巫溪县201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140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董某某起诉请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婚生子胡某甲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给抚养费4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被告黄某某承认原告董某某离婚和孩子胡某甲由原告直接抚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每月给400元抚养费的请求,被告黄某某只承认每月给200元。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被告住所地上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0505元,可视为是当地的事实生活水平。诉讼过程中,被告答辩称,被告有工作,只是工资不高,应视为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综上,原告直接抚养孩子,诉请被告每月给400元抚养费,未超过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被告的负担能力,应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一次性给付清楚的诉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因抚养费的支出不是一次性的,加之原告也没有举证证实被告有一次性给付的经济能力。本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胡某甲由原告董某某直接抚养,被告黄某某每月给抚养费400元,至婚生子胡某甲18周岁止。被告黄某某于每月10日前给清当月抚养费。三、本案依法减半收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廖子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建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