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1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与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石板上灰岩矿自然资源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石板上灰岩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81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政府路。法定代表人李诚,系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石板上灰岩矿,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石板村。负责人邹泽明,系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因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石板上灰岩矿越界开采灰面岩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进行处罚。于2015年5月19日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0立方×400元/立方=12000元;2、处罚款:12000元×20%=2400元,共计14400元。行政行为履行方式: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内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同时告知了其相关的权利。于2015年5月1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国土资朝罚[2015]30号)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15年10月9日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被申请人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广国土资朝罚[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因被申请人广元市朝天区麻柳乡石板上灰岩矿越界开采灰岩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已立案审查,并于2015年5月1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国土资朝罚[2015]30号)送达给被申请人,并于2015年10月9日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本局作出的处罚款:14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广国土资朝罚[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广元市国土资源局朝天区分局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广国土资朝罚[201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丽平审 判 员  张开富人民陪审员  王其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