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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郝现军与王长江、申明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现军,王长江,申明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85号原告郝现军,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任瑞吉,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江,男,汉族,1951年10月23日生。被告申明德,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生。原告郝现军诉被告王长江、申明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王长江、申明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现军撤回起诉。���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方太增审 判 员  赵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 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