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8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8497汤佳与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佳,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8497号原告汤佳。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法定代表人洪杰。被告华润万家有限公司益田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北面皇达东方雅苑裙楼1-4层。负责人李达。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__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万邦书记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