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终字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琦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字6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琦,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上诉人王琦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1民初183号民事���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所提供的病历出院记录已经完全能够充分说明王琦确实患有精神病,并无必要先依照特别程序做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且鉴于上诉人经济困难,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给上诉人带来极大经济压力,请法院综合酌情考虑。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改判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如一审所述,起诉人王琦提出其患有精神病,但未先作出其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以致无法确定诉讼参加人身份,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春芳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配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