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运生与被执行人刘柏林、刘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运生,刘柏林,刘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李运生,男,1949年7月19��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刘柏林,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刘志辉,女,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李运生与被执行人刘柏林、刘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刘柏林、刘志辉应偿还申请执人李运生人民币16万元,并承担执行费2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沈振杰审判员 胡湘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