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欧维全申请执行周高才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维全,周高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欧维全,男,生于1951年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被执行人:周高才,男,生于1952年2月19日,汉族,住广元市南河都市春天小区。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高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高才的银行存款563772.00元(其中借款本金490000.00元、利息50000.00元、截止2016年4月18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127.00元、案件受理费4325.00元、诉讼保全费3520.00元、执行费7800.00元);或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