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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蔡旭情与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旭情,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317号原告蔡旭情。委托代理人施展,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宜昌市湖堤街4号。法定代表人崔向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涛,该院医疗纠纷调解室副主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旭情与被告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旭情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旭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旭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楠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