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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白长青与宝鸡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长青,宝鸡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白长青,男,生于1954年12月2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华巷**号楼*单元*号,证件号码610302195412020514。被执行人宝鸡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虢十路46号院39号楼1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贺强,任经理。白长青与宝鸡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宝鸡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白长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