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白长青与宝鸡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长青,宝鸡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白长青,男,生于1954年12月2日,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新华巷**号楼*单元*号,证件号码610302195412020514。被执行人宝鸡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虢十路46号院39号楼1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贺强,任经理。白长青与宝鸡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宝鸡鑫连鑫投资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白长青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2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引社审 判 员 张 晶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