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1民初27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何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在庆城县驿马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农历正月初八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后夫妻关系和睦。自2013年起,被告喝酒后失去控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其离家外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现诉请离婚,抚养长子,依法分割家庭财产,由被告承担家庭债务。被告何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夫妻关系尚好,故不同意离婚。2015年农历12月3日其酒后发生误会,将原告致伤,其原意承担过错责任,希望得到原告的谅解,双方继续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1月19日在庆城县驿马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12日在家中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后夫妻关系和睦。2000年10月15日生长子何吉超,2003年8月15日生次子何召召。自2013年起,被告先后三次酒后误会,吵闹并砸摔东西,原告都予以忍让。2015年农历12月3日,因原告酒醉错拨电话,再次发生误会,被告用菜刀致伤原告头部,原告住院治疗13天后去娘家居住。被告及其亲属多次劝说原告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但原告以无安全感为由不同意回家,并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有较好的婚姻基础,虽然因被告酒后的不理智行为,致双方感情不和,但双方分居未满二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原告正确认识其在家庭中的作业和地位,互相主动地交流沟通,和好有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怀元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闫正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颜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