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庆梅与被执行人贺涛、张良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庆梅,贺涛,张良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53号申请执行人高庆梅,男。被执行人贺涛,男被执行人张良春,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高庆梅与被执行人贺涛、张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贺涛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6)0824执5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