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刑更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孔某某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刑更2331号罪犯孔某某,男,1978年5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泗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济刑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孔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孔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孔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1次。本院认为,罪犯孔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林代理审判员 李 杲代理审判员 尹腾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