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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满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李梅居间合同纠纷2016民初180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某公司,李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803号原告:广州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梅某。委托代理人:梁晶晶、黄大惠,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某,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本院审理原告广州某公司诉被告李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