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宋卫明自诉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于某某,金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8刑初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自诉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文晓,黑龙江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某某。被告人金某某,。自诉人宋某某以被告人于某某、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宋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伤系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其控诉缺乏罪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宋某某对被告人于某某、金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晓东审 判 员 凌左彬代理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亚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