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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045号原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薛爱敏,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马远峰审 判 员  辛本玲人民陪审员  裴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新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