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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485号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被保全人:施宝嫦,女,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里村汴溪里**号,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吴沃光,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侨苑坊*号204,公民身份号码××。被保全人:施炳宏,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里村汴溪里**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保全人施宝嫦、吴沃光、施炳宏因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施宝嫦、吴沃光、施炳宏价值538532.8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538532.8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施宝嫦、吴沃光、施炳宏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华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