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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行审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杨彪、陈海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彪,陈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4行审129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聂腊山,该局局长。受委托单位:湘阴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刘满平被执行人杨彪。被执行人陈海英。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杨彪、陈海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湘阴县征决(2015)X1042号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5)X1042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杨彪、陈海英于2015年4月15日非婚生育第一个小孩,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杨彪、陈海英作出的湘阴县征决(2015)X10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具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X1042号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强制执行湘阴县征决(2015)X10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杨彪、陈海英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社会抚养费76998元整送交本院执行款专户。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胜祥审判员  周志安审判员  汤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