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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3民初408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吴某已预交),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万兴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