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秦祖珍与姜占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祖珍,姜占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8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秦祖珍,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解海涛,男,1977年5月7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姜占会,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秦祖珍因与被上诉人姜占会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0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岩担任审判长,法官刘佳、杜彦博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秦祖珍的委托代理人解海涛及被上诉人姜占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02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岩代理审判员 刘 佳代理审判员 杜彦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