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嵇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刑更4号罪犯嵇某,个体经营户。2014年6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本院作出了(2014)昆刑初字第00949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嵇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江苏省昆山市司法局于2016年4月1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嵇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司法局提出罪犯嵇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罪犯嵇某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晚,罪犯嵇某等人在昆山市玉山镇力量村XX号麻将馆内以麻将牌“筒子杠”的形式进行赌博,被查获。2016年4月7日,昆山市公安局对罪犯嵇某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另查明,2014年6月27日,罪犯嵇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被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嵇某的供述、昆山市公安局青阳派出所抓获经过、昆山市公安局现场笔录、证人马某的证言、昆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嵇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参与赌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昆刑初字第00949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嵇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嵇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志康审判员 王 东审判员 周蓉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