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树芳故意伤害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内01刑申7号李树芳: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5)赛刑初字第002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及本院(2015)呼刑一终字第001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中刑事判决结果不服,以一、二审认定申诉人有罪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改判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申诉人李树芳因索要工钱事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右肘部所受损伤符合三部两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et条的规定,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树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申诉人李树芳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