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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姬冬兰与李继民、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冬兰,李继民,李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2民初734号原告姬冬兰。被告李继民。被告李颖。本院在受理原告姬冬兰诉被告李继民、李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姬冬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冬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冬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姬冬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