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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民初1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新立诉杨芳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立,杨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397号之一原告张新立,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被告杨芳,女,回族,1981年9月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立诉被告杨芳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30000元或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原告张新立的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张新立1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爱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