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3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永生与被申请人崔宪慧、王艳华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永生,崔宪慧,王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33财保17号申请人宁永生,男,汉族,1965年3月2日生,住抚远县抚远镇。被申请人崔宪慧,男,汉族,成年,住抚远县抚远镇。被申请人王艳华,女,汉族,成年,住抚远县抚远镇。申请人宁永生与被申请人崔宪慧、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崔宪慧欠其620000.00元未还,故申请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欠据一份,要求对被申请人崔宪慧名下抚浓桥国用(2009)第120号、抚浓桥国用(2009)第121号;被申请人王艳华名下抚浓桥国用(2010)第684号、抚浓桥国用(2010)第685号、抚浓桥国用(2010)第686号、抚浓桥国用(2010)第687号、抚浓桥国用(2010)第688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崔宪慧名下抚浓桥国用(2009)第120号、抚浓桥国用(2009)第121号;被申请人王艳华名下抚浓桥国用(2010)第684号、抚浓桥国用(2010)第685号、抚浓桥国用(2010)第686号、抚浓桥国用(2010)第687号、抚浓桥国用(2010)第688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和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荣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