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47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振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吉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