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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147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振法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吉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