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02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泉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泉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吉林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初680号原告:长春市泉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被告:吉林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源市连阳路26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春市泉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银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为双方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泉源通风空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79.00元减半收取1348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沙天远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苏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牛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