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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粉赛与阳城县城莫陌旋转自助火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粉赛,阳城县城莫陌旋转自助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020号申请执行人赵粉赛。被执行人阳城县城莫陌旋转自助火锅店,住所地为阳城县凤城镇西关村建设北路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粉赛与被执行人阳城县城莫陌旋转自助火锅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70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170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家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