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雄与陈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雄,陈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3民初356号原告张雄,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紫明,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蔚,居民。原告张雄诉被告陈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华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雄的委托代理人唐紫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雄诉称,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约定将原告位于华容县城关镇迎宾北路移民小区入口处的三间门面出租给被告经营,租期一年,租金77000元,另付10000元保证金,在订立合同时一并付清。如未按时交纳租金,原告有权无条件收回门面。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陈蔚支付50000元租金后,对余下租金一直不予支付。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7月7日就余下的27000元租金及10000元保证金写下欠条,并承诺如果2015年7月31日还未还清,就自愿终止合同,已交房租不予退还。此后,被告一直没有交纳剩余房租,并且一直占有和使用所租门面。故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房租27000元。被告陈蔚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被告陈蔚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租赁位于华容县城关镇迎宾北路移民小区入口处的门面三间,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门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共计一年。约定租金77000元,保证金1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时交纳租金,原告有权无条件收回门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仅支付了租金50000元,下欠27000元租金及10000元保证金未付。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7月7日就余下的租金27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写下欠条,承诺在2015年7月31日还清。约定的给付租金期限过后,被告陈蔚既没有支付剩余租金,也未向原告交还房屋。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张雄提交的房屋产权证一份、《门面租赁合同》一份、陈蔚欠条一张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雄按约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陈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张雄按约要求被告支付剩余27000元租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雄支付房屋租金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陈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 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