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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赵绍久与赵天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绍久,赵天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961号原告赵绍久,农民。被告赵天志。原告赵绍久诉被告赵天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该信件以“此人拒收”为由被退回,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赵绍久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韵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