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赵绍久与赵天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绍久,赵天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961号原告赵绍久,农民。被告赵天志。原告赵绍久诉被告赵天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该信件以“此人拒收”为由被退回,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申请延期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赵绍久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韵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