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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蔡金陵与范兴茂、徐永智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陵,范兴茂,徐永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771号原告:蔡金陵。被告:范兴茂。被告:徐永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陵诉被告范兴茂、徐永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陵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范兴茂、徐永智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蔡金陵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兴茂、徐永智在银行的存款5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