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殷庆岭与高唐县宇通实业公司债券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庆岭,高唐县宇通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殷庆岭,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北路***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高唐县宇通实业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郭五里村。法定代表人郭秀水,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殷庆岭与被执行人高唐县宇通实业公司债券责任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4日做出的(2011)高民一初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殷庆岭于2015年10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高唐县宇通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580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1)高民一初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