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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洪泽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张进、范小花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进,范小花,洪泽申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5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进,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业平,南京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范小花,女,198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业平,南京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泽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洪泽县城东二街西侧、东五道南侧。法定代表人:戴亚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静,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进、范小花因与被申请人洪泽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通物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本院出具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继军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潘 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璠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