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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霞与孔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霞,孔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徐霞。被执行人孔云。徐霞与孔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孔云应给付徐霞借款2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4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150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车辆、房产管理等部门调查,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2001年1月出厂的红旗牌苏K×××××小轿车一辆,并依法实施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4月18日,被执行人孔云与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查得被执行人有小轿车一辆,但因该车辆使用期限较长,已无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仪民初字第02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翠华执行员  葛金鹏执行员  经童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