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执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彭程与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程,房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彭程,男,土家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被执行人房健(曾用名房剑),男,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彭程与房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于2016年1月25日冻结了房健的工资帐户,经查被执行人房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许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