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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森支行与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衡水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森支行,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衡水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森支行。负责人刘文辉,行长。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民,董事长。被执行人衡水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志,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平县丝网工业基地的土地,现因执行案件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土地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衡水鑫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平县丝网工业基地证号为:安平县国用(2006)第00132-4号、安平县国用(2006)第00132-5号两块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孙新卷审判员  林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