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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商建革与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江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建革,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江机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98号申请执行人:商建革,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铁东市场综合楼1单元4层1号。法定代表人:孙乾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江机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17号。负责人:扈乃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商建革与吉林国敦集团江北扶困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江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商建革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吉市劳人仲字(2015)第28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苏向彬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源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