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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帝雄与池庆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帝雄,池庆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9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刘帝雄,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现住。被执行人:池庆俊,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现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1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材料,并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池庆俊名下银行存款31205元(其中货款30552元,案件受理费290元,案件执行费363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莫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