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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邵广云与李开让、李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广云,李开让,李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广云,女,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锦锈苑*栋*单元***号,身份证号340302195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开让,原蚌埠市西区房管所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中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3403021964********。上诉人邵广云因与被上诉人李开让、李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广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广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广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邵广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增余代理审判员  汝元琼代理审判员  祁克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