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于金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金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803号原告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刘雪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燃。被告于金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金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科右中旗圣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平平 更多数据: